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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圈不打假? 律师称古玩行规与法有冲突






[日期:2010-07-12] 来源:厦门商报   作者:倪立婧 刘燕 [字体: ]

    “玩收藏的人都知道‘收藏不打假’是行规。”昨天本报报道,读者黄先生花了56万元买回来的古董,其实只价值2万余元,让他大呼受骗。对于黄先生的遭遇,古玩收藏家认为,这并不是一种诈骗,只是他“打眼”了。

    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收藏家说,因为古董这东西有其特殊的属性,只有收藏价值没有使用价值,其价格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收藏者的个人品好,在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一个标准的价格行情。所以在收藏市场中藏品只有新旧之分,而无真假之分。

    如果买家将假货看成真货买入,叫做“打眼”,卖家不包退、不包换、不包赔。而如果卖家没能认出“宝贝”,让买家以极低价买走,就叫“捡漏”,卖家也不能讨回。“就是带有这样的赌博性质,才使得古玩市场吸引人。”

    卖赝品不算骗人,这使得收藏市场鱼龙混杂。这位收藏家说,以他从事古玩行业十多年的经验来说,很多新手很容易“打眼”。“他们以为花几百元就能买到价值几百万元的古董,幻想一夜暴富。”收藏家告诉记者,一些老行家失误,“打眼”了,不仅不会向卖家索赔,反而觉得会丢面子,都不敢说,免得被同行笑话。同时他也提醒新手,最好到一些有历史的老店或者有信誉的拍卖行购买藏品。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古玩界的行规似乎站不住脚。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金南翔律师认为,古玩与常规商品买卖显然是不同的,因为古玩形成年代久远,对其真实性的判断,往往受到鉴定手段、认识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因此在民间的古玩买卖中,不能仅要求卖方对古玩的真实性承担保证责任,买方也负有凭借自身知识作出判断并因此承担相应后果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交易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卖家明知是赝品却虚构事实、以假充真、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涉案数额较大的,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的“行规”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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