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收藏爱好者问:古玩不是文物嘛,文物怎么能公开有偿流通呢?
国家法律不是禁止买卖文物吗?
看来在收藏爱好者队伍当中,
很多人对文物、古玩、古董、艺术品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楚。
先说文物。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典籍中就出现了“文物”二字,
不过,它最初指的是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
唐宋时期,“文物”才由礼乐、制度,转变为实物,特指前代的历史遗物。
所以,唐宋时期提出的“文物”概念,
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文物”概念,在含义上基本贴近了。
再说古玩。
先于“古玩”出现的是“骨董”一词。
何谓“骨董”?
指的是人们珍视的古代器物,是先人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和珍奇物品。
上面沉积着无数的历史、文化、社会信息,而这些信息是任何一件其他的器物所无法取代的。
“骨董”一词最早出现在北宋,盛行于南宋以后。
这个“骨”字,取“肉腐而骨存”之意——肉腐烂了,骨头留存下来,有保存历史精华之意。
因为所有的“骨董”都是古代留下来的,所以后来写作“古董”;
又由于古董可作为一种玩物,
所以后来又称之为“古玩”——古代留下来的可以赏玩的珍贵物品。
从上述介绍可知:“骨董”、“古董”、“古玩”三者称谓,
实际上是同一个意思,只是时代不同,叫法不同而已。
文物作为具体的物质遗存,它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
二是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
文物分类比较复杂,
既可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
也可分为“公有文物”(国有文物)和“私有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一般指古迹,包括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庙、大型石刻、大型壁画、历史遗迹、代表性建筑等等。
可移动文物一般指馆藏文物,如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图书资料、各种实物、化石等等。
最后说说文物与古玩的区别。
文物是一个大概念,它涵盖了各个历史时期:
文物既可以是古代的,也可以是现当代的,只要符合文物的两个明显特征,就可以视作“文物”;
而“古玩”却只指古代的珍贵物品,现代、当代的物品,无论多么珍贵,也不能称之为“古玩”或“古董”。
这在时间跨度上有明确的界限。
因此我们可以说,“文物”的范围远远大于“古玩”的范围。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是不允许民间有偿转让流通的,更不允许拍卖,否则便是违法。
对于部分私有文物,国家也是禁止民间流通的,
但近年间,国家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对于非国宝级的民间文物,鼓励“藏宝于民”,特许民间依法流通。
这既是为了推动收藏事业的发展,也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民间文物,激活文物的社会价值。
古玩,犹如一个包罗万象的大市场,东西多得很,博得很,杂得很,玩法多得很。
国家繁荣向上,老百姓丰衣足食,古玩有市场。
国家萧条混乱,老百姓衣食无着,没人有那个闲心来搞古玩。
古玩的收藏与鉴赏,是一项高雅的玩,一种有品味的玩,一种有文化的玩,一种背负历史、寻旧怀古的玩。
古玩,作为一种商品,它的特质集中地表现在两点:
一点是古,具有历史重负的沧桑感,往往这些东西,是一个社会发展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最好见证;
另外一点是有文化,有品味,具有艺术性。
正是因为古玩作为商品的这两个最鲜明的特点,
决定了在古玩某一领域淘金的专门人才,
有可能在庞杂的良莠不齐的古玩市场中,赢它个罐满钵盈。
文物也好、古玩也好,我们只不过是一段时间的保管者而已。
舍得舍得,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抱着一颗舍得、感恩的心态,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