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价值的转换和颠覆
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重大区别在于其具有极强的社会目的和极其明确的目标约束,纯粹的市场关系——有什么样的需求就提供什么样的供给在这里并不会完全存在。靠市场来配置文化资源不可能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向社会效益好的文化项目集中与流动,市场调节本身也很难对文化建设的结构、布局等作出合理选择和调整,市场竞争的驱使还会使文化发展在内部结构上强化不合理现象,使得商业消费性文化娱乐业超常规发展而使导向性、公益性和积累型的文化发展受到影响。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提法在我们的很多文章和政府文件中非常明确。可是,一旦进入“产业”和“企业”的经营范畴,如何来区别“文化”中哪些属于社会效益,哪些属于经济效益;哪些东西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哪些东西必须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哪些东西只能要求社会效益,哪些东西可以要求经济效益。怎样要求所有文化产业的经营者们清楚认识并自觉地去履行两个效益统一的职责?
文化产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在以文化为产业的市场经营中,那只“看不见的手”总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这只手的导向下,我国文化市场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已经严重地制约了人们的文化消费(如美国的一张电影票相当于人均月收入的1/400,中国的电影票则相当于人均月收入的1 /20;在中国,看一场演出票价可以高达千元之类),并导致那些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艺术种类大批消亡,文化多样性遭遇严重危机。上世纪50年代,全国各地方各民族戏曲剧种有368个,1982年尚存317个,2005年仅剩下267个,且近半数仅剩业余演出。许多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地方剧种消失了。山西省上世纪80年代尚有地方剧种49个,现仅存28个。近4000万人口的贵州省,黔剧、花灯剧等地方艺术目前仅剩一个剧团维系着剧种的生存。
尤为重要的是,当我们津津乐道于西方国家所谓“文化产业”在GDP中所占比例是多少而我们仅仅是多少并企望奋力赶超的时候,我们却忘记了东西方文化在其社会功能以及如何作用于人的方面的重大区别。在宗教作为绝对精神的西方文化体系中,上帝的存在承担了解决人们精神信仰、价值标准和社会教化的功能,成为社会价值标准的基本尺度。在这种文化体系中,文化艺术可以成为纯粹追求美感和愉悦乃至消遣、消费的对象,可以作为产业的基本形态而不会因此产生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的根本冲击。即便如此,他们仍然小心翼翼地以其他的概念而不用文化产业概念来对待各种文化艺术门类的市场化和产业化问题。
中国的文化体系中没有绝对化的宗教精神来承担解决人们精神信仰、价值标准和社会教化的功能,中国的文化是包容的、多元的。中国文化总体中的文学、艺术、民俗、戏剧等等历史地承担着教化和教育的功能,是一种体现社会价值观念的“道德”的“载道”的文化。以文化人,使人在文化的沁润中达到人格的升华。
因此,我们在对文化进行产业化、市场化的开发利用时,一定要审慎对待中国文化的价值认同,即“以文载道”的文化价值观和“以文化人”的文明传承方式和表现方式。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所有民族对本民族文化的态度都是一致的。所有的民族群众对待自己的民族文化时,一定不会用经济的方式或在市场交换中体现文化价值的方式来进行文化认同,而是恰恰相反,当用经济利益、市场交换来判断他们的文化时,他们会对此表现出愤怒,会认为是对民族文化传统的亵渎,会认为是对他们的不尊重。
在文化建设中立足于对中国文化与文明的价值判断,以使之更符合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和价值认同,是我们在借鉴国外文化产业发展经验来推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时必须认真弄清楚并予以严格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