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31年):
“明承元制,凡朝廷烧制瓷器,必由内府定夺样制。”(《大明会典》)
“凡江西烧造金黄并青绿双龙凤花,素,圆,扁,瓶,罐,爵,盏等器送内承运库交收,光禄寺领用。”(《大明会典》)
洪武二年(1369):洪武二年,设厂于镇之珠山麓,制陶供上方,称官窑,以别民窑(当时,珠山为蠹山)。设大龙缸窑、青窑、色窑、风火窑、匣窑、大小横窑六种共二十座。”(《景德镇陶录》)
“明洪武二年就镇之珠山设御窑厂,置官监督,烧造解京。”(清 蓝浦《景德镇陶录》卷一《图说》)
洪武三年(1370):洪武三年,礼部言:“《礼记·郊特牲》曰,‘郊之祭也',‘器用陶匏', 尚质也。《周礼·笾人》,‘凡祭祀供簠簋之实',《疏》曰,‘外祀用瓦簠'。 今祭祀用瓷,合古意。惟盘盂之属,与古簠璺簋登铏异制。今拟凡祭器皆用瓷,其 式皆仿古簠簋登豆,惟笾以竹。”诏从之。(《明史 志第二十三 礼一(吉礼一)》)。
洪武二十年,瓷器有“青色及五色花者”(《格古要论》洪武二十年成书)。
洪武二十四年(1391),窑冶课钞二千二百四十一贯。(《饶州府志税课》)
洪武二十四年:“器用之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金,餘用銀。三品至 五品,酒注銀,酒盞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銀,餘皆磁、漆。木器不許用硃紅及 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庶民,酒注錫,酒盞銀,餘用磁、漆。百官,床面、屏風、 隔子,雜色漆飾,不許雕刻龍文,並金飾硃漆。”(《明史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我朝洪武之末,始建御器厂,督以中官。”(《重建敕封万硕侯师主佑陶碑记》)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烧造供用器皿等物,须要定夺制样,计算人工物料。如果数多,起取匠人赴京,置窑兴工或数少,行移饶、处(龙泉)等府烧造。”(《大明会典》《陶器》)
建文(4年):
洪武三十五年(1402)六月-十二月,改陶厂为御厂。
“明惠宗建文四年(1402),壬午,始开窑烧造,解京供用。”(汪汲 《事物会原》卷二十八.古饶器条)
永乐(22年):
永乐四年十月丁未:“回回结牙思进玉碗,上不受,命礼部赐钞谴还。谓尚书郑赐曰:‘朕朝夕所用中国磁器,洁素莹然,甚适于心,不必此也。'况此物今府库亦有之,但朕自不用。”(《明太宗实录》)
永乐七年,“天妃,永乐七年封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弘仁普济天妃,以正月十五日,三月二十三日,南京太常寺官祭。”(《明史。礼四》南京神庙条)
永乐十年敕工部重建六月-十二月,改陶厂为御厂。
永乐十年敕工部重建梵宇,皆准大内式,中造九级琉璃塔,赐额“大报恩寺”。(明 葛寅亮 《金陵梵刹志》)
“永乐十七年御制佛曲成,并刊佛经。至大报恩寺,当日夜本寺塔现舍利光如宝珠”。(明 《纪录汇编 卷一百七十八 四友斋丛说摘抄》 “释道”)
“......抄造纸(答+刀),烧造瓷器,采办梨木板及诸品海味果子等项,悉皆停罢。......。”(《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下即位诏》)
洪熙(1年):
洪熙元年(1425)
四:“下西洋诸番国宝船,悉皆停止。如已在福建太仓等处安泊者,俱回南京,将带去货物,仍于所在官司入库。”
五:“往迤西撒马儿罕.失剌思等处买马等项及哈密取马者,悉皆停止,将给赐缎匹,瓷器等件,就于所在官司入库。
十一:各处营造采办木植,如已起运者,随到所在堆垛,其未采办者悉皆停止。(《明实录。仁宗实录》)
洪熙元年(1425):正月十五日,“......并江西饶州烧造瓷器官窑,仍前禁止外,其各处山场,......。”(《洪熙元年正月十五日郊祀覃思诏》)
洪熙元年(1425):五月,仁宗朱高炽崩逝。
洪熙元年(1425):九月己酉条:“命行在工部(即北京工部)江西饶州造奉先殿太宗皇帝几筵,仁宗皇帝几筵白磁祭器。”(《明实录。宣宗实录》)
宣德(10年):
宣德元年(1426):赐杨荣:“......赐公端砚,御用笔墨及白磁酒器,茶钟,瓶罐,香炉之类。”(《杨文敏公集》)
宣德元年(1426):五月庚子谓:“命行在工部,凡用工,军民人匠,每月人与米五斗,钞四锭,盐一斤,如洪熙制。”(《明宣宗实录》)
宣德二年(1427):十二月葵亥条:“内官张善伏诛。善往饶州监造磁器,贪(黑+卖)酷虐,下人不堪。所造御用器多以分馈同列。事闻,上命斩于市,枭首以殉。”《明实录》)
宣德三年(1428):三月:“朕惟工部掌百工山泽之政令,度民力因地利顺天时以成国家之务......,今天下工匠数背祖宗之世,而畏避亡逸者多,当思抚绥爱民之道。”(《明宣宗实录》)
宣德三年(1428):三月十一日赉太监郑和等诏谓:“南京大报恩寺自永乐十年十月十三日兴工,至今十六年之上,尚未完备,......今特赉而等即将未完处,用心提督,俱限今年八月以里都要完成。”(明 张惠衣 《金陵大报恩寺塔志》)
宣德三年(1428):七月,“己巳,(明)使臣昌盛,尹凤,李相至,赉赐白素磁器十桌,白瓷青花大盘五个,小盘五个。”(《李朝实录.世宗(草+壮)宪大王实录》)
宣德四年(1429):三月:“官府但知役之,而不知养之,岂政理哉,凡工匠役内府者悉月给食米三斗。”(《明宣宗实录》)
宣德四年(1429):九月甲辰朔,赐杨荣:“......赐白金,珍珠,钞币,白磁器苏合香丸等物。”(《杨文敏公集》)
宣德四年(1429):十一月甲辰,“使臣金满来,赉曰:‘......兹谴内官金满来敕谕王,特赐白磁器十五桌。'”(《李朝实录。世宗(草+壮)宪大王实录》)
宣德五年(1430):二月丁亥:“上闻中官督江西泰和县采寒水石者,虐民特甚,命急召还,岁令民自采纳”(《明宣宗实录》)
宣德五年(1430):九月丁卯:“罢饶州烧造磁器。于行在工部奏谴官烧造白磁龙风纹器皿毕,又请增烧,上以劳民费物,遂命罢之。”(《明宣宗实录》)
宣德六年(1431)春正月甲午条:“赐撒马而罕使臣卜颜耷法儿等钞,彩币表里有差。初行在礼部奏:‘卜颜耷法儿等进‘速来蛮‘石一万斤,多不堪用,今还,请薄其赏。'上曰:‘厚往薄来,怀远之道。撒马而罕去中国最远,毋屑屑与较,可加厚谴之。'故有是赐。”(《明实录 宣宗实录》)
宣德八年(1433):尚膳监题准烧造龙凤瓷器,差本部官一员,送出该监式样,往饶州烧造各样瓷器四十四万三千五百件。(《大明会典 卷一百九十四 工部十四》 明 徐溥等)
宣德十年(1435)正月壬午条:“各处罢办诸色(丝+宁)丝,纱罗段匹及一应物件并续造段匹,抄造纸札,铸造铜钱,烧造饶器,煽炼铜铁,采办梨木板及各处烧造器皿,买办物料等件,悉皆停罢。其差去官内外官员人等,即便回京,违者罪之。”(《明实录.英宗实录》)
宣德中以营膳所丞专督工匠。(《江西大志.陶书》)
宣庙崩,太后(宣宗母张太后)即命将宫中一切玩好之物,不急之务悉皆罢去,革中官不差。(《天顺日记》明 李贤)
正统(14年):宣德十年即位
正统初(1435):曾一度减免征役、造作。御器厂亦曾停烧。(《明史》 《江西大志》)
正统三年(1438):十二月丙寅“命都查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違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戌口外。(《明英宗实录》)
正统六年(1441):五月己亥“行在光祿寺奏……其金龍金鳳白瓷罐等件, 令江西饒州府造”。(《明英宗实录》)
正统六年(1441):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龙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明史.食货六.烧造》)
正统十二年(1447):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督察院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告者,连坐。”(《明英宗实录》)
附:“正統元年,浮梁民進瓷器五萬餘,償以鈔。禁私造黃、紫、紅、綠、青、藍、 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罪死。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龙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明史.食货六.烧造》);
景泰(7年):
景泰五年(1454):减饶州岁造瓷器三之一。(郭子章 《豫章大事记》)
天顺(8年):
天顺元年(1457):“仍委中官烧造”(《《浮梁县志》》);
天顺三年(1459):十一月乙未“光禄寺奏请于江西饶州府烧造瓷器共十三万三千有余,工部以饶州民艰难,奏减八万,从之”(《《江西大志。陶书》》);
天顺八年(1464):正月(英宗病死,成化帝入继大统,其即位诏书中停止在景德镇烧造瓷器命令。)“江西饶州府,浙江处州府,见官差内官在彼烧造瓷器,诏书到日,除已烧完者照数起解,未完者悉皆停止,差去官员即便回家”(《《明史》》卷八十二);
成化(23年):
本朝督陶中官:朱元佐......。
成化间,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镇,烧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费不赀。(《明史.食货六.烧造》)
成化元年即位诏书“江西饶州府,浙江处州府见差内官在彼烧造磁器,诏书到日,除已烧完者照数起解,未完者悉皆停止,差委官员即便回京,违者罪之。.....光禄寺器皿及喂养牲口桶....等件,自天顺五年以前拖欠未完者悉与免。”(《明宪宗实录》卷一,页9)
至三年,实录与其他书籍没有提烧造活动。
成化四年(1468):成化四年奏准,光禄寺瓷器仍依四分例减造。(《大明会典 卷一百九十四 工部陶器》)
成化十六年三月:“以岁欠,减光禄寺供用物。”(《明史.宪宗本纪》)
成化十八年(1482):闰八月壬申条记武臣后卫仓副使应时用建言六事谓:“饶州烧造御器,必命内臣监督,自后宜止降式,委诸有司,以免供给之费。”(《明实录.宪宗实录》)
即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仓副使应时用请罢饶州烧造御器。”(《明史.宪宗本纪》)
成化二十年(1484):正月“诏减贡献。”(《明史.宪宗本纪》)
成化二十三年(1487):八月崩(四十一岁),九月壬寅其子孝宗即位,发出停止“一切不急之务”诏书,命令“江西烧造瓷器内官回京”。
弘治(18年):
“孝宗初,撤回中官,尋復遣,弘治十五年復撤。”(《明史.食货六.烧造》);
“弘治三年(1490):冬十一月甲辰,停工役,罢内官烧造瓷器。”(《明史.本纪第十五孝宗》);
弘治三年(1490):十一月“甲寅,内阁大学士刘吉等言:……近来工役繁兴与军民困苦,如沙河桥自成化十四年被水冲坏……又如江西磁器,内府所收计亦足用,今又无故差内官烧造、未免扰人……乞将沙河桥南海子做工军士尽放回营休息,烧造磁器内官停止不差……。上曰:灾变叠见,朕深忧惧,思图消复惟在恤民,今卿言天寒军士久劳,工役及烧造内官骚扰地方,诚宜停止,江西烧造磁器,内官不必差。”
弘治五年(1492):三月“辛未初八日,以皇太子礼成诏告天下”:“……各处额办派办物料除军需供应器皿外,其余朱漆,油麻、铜丝、铜青、铜铁等,……白墡、矾红、烧造缸釉等土……等项自弘治二年十二月以前拖欠未征者悉与蠲免,已征在官者仍解本部并本处收贮以备别用”。
弘治十一年(1498):十一月“癸卯,礼科给事中涂旦等言……近者差内官往苏杭等处织造缎匹,陕西等处织造羊绒,织金彩、妆曳撒秃袖、江西烧造各样瓷器,俱极淫巧,又取福建丝布追督甚急,况各处连年灾伤,边方多事,重以骚扰,百姓何以堪命?伏望一遵旧制,非常额一切停止,不宜停止者,责其进纳,所遣内官通行取回,庶可以宽民力……。上曰:讷忠言联当自处,王铖既用之边族,置勿论,其余令所司斟酌以闻”。
弘治十三年(1500):四月癸丑,“礼科都给事中宁举等以灾异言十事”,其中一节财用谓:“近者屡差内臣往陕西苏杭织造驼绒缎匹,饶州烧造瓷器,凡诸工作动费不赀,况所差者假公营私,用一造百,……乞取回各处督造内臣,减光禄寺无名供应,以安民心……。上纳之” 。
弘治十五年(1502):三月“罢饶州督造瓷器中官。”(《明史.本纪第十五孝宗》);
弘治十五年(1502):三月癸未,孝宗“命取回饶州府督烧瓷器内官”
“弘治十五年奏准,光禄寺岁用瓶坛自本年为止,已造完者解运,未完者量减三分之一”。
十六年(1503):七月江西按察司佥事任汉上地方事宜,其中有:“一谓江西地狭产薄而科赋比常加倍,景德镇烧造瓷器所费不赀,卫所军士有半年不得支粮者,乞暂将解京折量银两并起解运,兑军粮未减半坐派多剩留以济军士,其军需颜料并瓷器之类亦暂停免二三年”。
弘治十六年(1503):十一月,“罢营造器物。”(《明史.本纪第十五孝宗》);
同年十二月“已未,吏部尚书马文升奏……乞将弘治元年以来所派一应物料量为停免……工部复奏弘治十年以前及十三、十四年分派所宜蠲免停止者十七事疏上俱从之”。
正德(16年):
“正德初,置御器厂,专管御器。陶有匠,官匠凡三百余,而复募;盖工致之匠少,而绘事尤难也;画役募人,日给工食。”(《江西大志》);
“正德初,置御器厂,专管御器者,复用中官。”(《江西大志》);
正德六年:“御器厂,即旧少监厅,在月波门外,宣德间创。每岁贡瓷,太监驻此检封以进。”(《《饶州府志.公署.本府.鄱阳县》》)
正德十五年(1520):十二月己酉命太监尹辅往饶州烧造瓷器。(《明武宗实录》)
“正德末復遣。 自弘治以來,燒造未完者三十餘萬器。”(《明史.食货六.烧造》);
嘉靖(45年):
“嘉靖初,遣中官督之。給事中陳皋謨言其大為民害,請罷之。帝不聽。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內殿醮壇瓷器三萬,後添設饒州通判,專管御器廠燒造。”(《明史.食货六.烧造》);
嘉靖二年(1523):嘉靖二年,令江西烧造瓷器,内鲜红改为深矾红。(《大明会典 卷二0一》)
嘉靖八年(1529):烧造瓷器257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九年(1530):嘉靖九年,诏革中官,以饶州府佐二官一员,专督钱粮。(《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九年(1530):烧造青色瓷砖405块。(《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九年(1530):嘉靖九年,定四郊各陵瓷器:圆丘青色,方丘黄色,日坛赤色,月坛白色,行江西饶州府如式烧解。(《大明会典 卷二0一》)
嘉靖十年(1531):烧造瓷器1230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十一年(1532):春二月乙巳,逮饶州知府祁勒下狱,以稽圆丘瓷也。(郭子章 《豫章大事记》)
嘉靖十三年(1534):烧造瓷器616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十五年(1536):降发瓷器样1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十六年(1537):烧造瓷器948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十六年(1537):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明史.食货六.烧造》)
嘉靖十七年(1538):春正月壬午谪江西巡按御史陈褒为韶州推官,以烧造瓷器违限也。(郭子章 《豫章大事记》)
嘉靖十七年(1538):饶州府解到烧完长陵等陵白瓷盘、爵共1510件。(《大明会典 卷二0一》)
嘉靖十八年(1539):降发瓷器二样,43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二十年(1541):烧造瓷器2730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二十一年(1542):烧造瓷器283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二十二年(1543):烧造瓷器1641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二十三年(1544):烧造瓷器7095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二十四年(1545):烧造瓷器192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二十五年(1546):二十五年二月戊子,停今年烧造,从光禄卿孙桧奏也。瓷器27300件。(郭子章 《豫章大事记》)
嘉靖二十五年(1546):烧造瓷器10320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二十六年(1547):烧造瓷器12026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二十七年(1548):烧造瓷器920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二十九年(1550):烧造瓷器100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三十年(1551):烧造瓷器1083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三十一年(1552):烧造瓷器4478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三十三年(1554):烧造瓷器100030件。(《江西大志 陶书》)
嘉靖三十三年(1554):“嘉靖三十三年進貢回回青三百一十斤八兩”(《明會典》)
嘉靖三十三年(1554):陶有料价,明时初系布政司公币支给,嘉靖二十五年,烧造数倍,十百加派合省随粮带征银一十二万两,专备烧造,节年支尽。三十三年又加派银二万两亦烧造支尽。(《浮梁县志》 乾隆本)
嘉靖三十四年(1555):烧造瓷器1470件。(《浮梁县志》 乾隆本)
嘉靖三十四年(1555):三十四年己丑,下饶州府同知杨锡文、通判陈炼子抚臣逮问,以瓷器不堪也。(郭子章 《豫章大事记》)
嘉靖三十五年(1556):烧造瓷器34891件。(《浮梁县志》 乾隆本)
嘉靖三十六年(1557):烧造瓷器31580件。(《浮梁县志》 乾隆本)
嘉靖三十七年(1558):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內殿醮壇瓷器三萬,後添設饒州通判,專管御器廠燒造。”(《明史.食货六.烧造》);
嘉靖三十八年(1559):烧造瓷器29260件。(《浮梁县志》 乾隆本)
嘉靖四十三年(1564):南康通判陈学乾议(管厂官)一年一代。(《浮梁县志》 乾隆本)
嘉靖四十四年(1565):添设本府通判,驻本厂烧造,后因停止取回,赴京别选。(《饶州府志》)
隆庆(6年):
“隆慶時,詔江西燒造瓷器十餘萬。”(《明史.食货六.烧造》);
隆庆五年(1571):都御史徐栻疏,题称该内丞运库太监崔敏题,为缺少上用,各样瓷器单开要烧造,里面鲜红碗、锺、瓯、瓶、大小龙缸、方盒,各项共十万五千七百七十桌、个、对......。(《浮梁县志》 乾隆本)
隆庆六年(1572):隆庆六年,复起烧造。(管厂官)仍于各府轮选。(《饶州府志》)
万历(48年):
万历十年(1582):万历十年,传江西烧造各样瓷器九万六千六百二十四个、副、对、枝、口、把。(《大明会典》卷一百九十四)
万历十年(1582):万历十年会议。本府督捕通判驻厂。(《浮梁县志》 乾隆本)
万历十二年(1584):三月己亥“工科都给事中王敬民极言瓷器烧造之苦与玲珑奇巧之难。得旨,棋盘、屏风减半烧造。(《明神宗实录》)
万历十三年(1585):四月乙卯“使持御史疏至阁传烧造瓷器内有屏风、烛台、棋盘、花瓶已造成者采进,未造者可停止。阁臣附奏云,臣等又闻烧造数年新式大龙缸亦属难成,请并停之、票入,上欣然从焉。”(《明神宗实录》)
万历十四年(1586):八月庚午“江西巡抚陈有年题减瓷器,上传谕票拟照旧烧,金辅臣奏言......鲜红等项器皿,从来烧无一成......”(《明神宗实录》)
九月壬寅“巡按江西监督御史孙旬等题称,瓷器烧造难成者乞行减免,上命足敬者暂时停止,其余照旧烧解。”(《明神宗实录》)
万历十五年(1587):十二月壬午“江西巡抚陈有年请将难成瓷器尽行免造......从之。”(《明神宗实录》)
万历十九年(1591):“万历十九年命造十五万九千,既而復增八萬,至三十八年未畢工。”(《明史.食货六.烧造》);
万历十九年(1591):正月甲子“工科杨其休等题请停减烧造瓷器,不允。工部复疏称,午楼瓷器见贮甚多,供用未乏,烧造即不准停,亦当量减。大学士申时行亦以为言,不报。”(《明神宗实录》)
万历十九年(1591):四月辛酉“请停江西数年烧造,以苏民困,依议行。”(《明神宗实录》)
万历二十二年(1594):二月辛酉“工部以江西土瘠民贫,连年灾侵,请停减烧造瓷器,不从。”(《明神宗实录》)
万历三十年(1602):二月甲申“江西税监潘相、舍人王四等于饶州横恣激变,致毁器厂。相诬奏通判陈奇可不能捕救,得旨系逮......”(《明神宗实录》)
万历三十年(1602):十二月甲申“大学士沈一贯等言......(潘)相又请添解送瓷器船只每府各造一只,每只当费万金,江西十三府当费十三万。”(《明神宗实录》)
万历三十四年(1606):三月己亥“江西矿税太监潘相以矿撤缺,望移住景德(镇),上疏请专理窑务......从之。”(《明神宗实录》)
万历三十五年(1607):六月乙卯“工部右侍郎刘元震......言......查江西烧造自万历十九年,内丞运库止派瓷器十五万九千余件,已经运完,所有续派八万余件,分为八运,除完七运外,只一万余件,所当不多,宜行停止,或令有司如数造完......。”(《明神宗实录》)
泰昌(0年):
天启(7年):
崇祯(17年):
附录:
《明史.食货六.烧造》
烧造之事,在外临清砖厂,京师琉璃、黑窑沧厂,皆造砖瓦,以供营缮。宣宗始遣中官张善之饶州,造奉先殿几筵龙凤文白瓷祭器,磁州造赵府祭器。逾年,善以罪诛,罢其役。正统元年,浮梁民进瓷器五万馀,偿以钞。禁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诸瓷器,违者罪死。宫殿告成,命造九龙九凤膳案诸器,既又造青龙白地花缸。王振以为有璺,遣锦衣指挥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成化间,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镇,烧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费不赀。孝宗初,撤回中官,寻复遣,弘治十五年复撤。正德末复遣。古
自弘自弘治以来,烧造未完者三十馀万器。嘉靖初,遣中官督之。给事中陈皋谟言其大为民害,请罢之。帝不听。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内殿醮坛瓷器三万,后添设饶州通判,专管御器厂烧造。是时营建最繁,近京及苏州皆有砖厂。隆庆时,诏江西烧造瓷器十馀万。万历十九年命造十五万九千,既而复增八万,至三十八年未毕工。自后役亦渐寝。(《明史.食货六.烧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