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遗址保护的探索与思考
      由于窑遗址具有区别于其它类型遗址显著的特殊性,因此可以将其当作一个类型来加以研究。对于窑遗址的保护规划工作,也有很多方面值得深入探讨与反思。
      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直是保护规划的核心问题,窑遗址的保护规划也不例外。在大窑龙泉窑保护规划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批准范围的划定与批准
      国务院2003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完成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四有”工作。在制定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规划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是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中没有规划设计单位的参与,同时在划定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以后,报请浙江省政府又迟迟未能获得正式批准与公布。文物主管部门单一划定的范围带有一定的局限性,缺少对文物本体之外环境的关注,同时在划定范围后又没有及时公布,缺少相应的法律效力。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应由文物部门牵头,协同地方的各个有关单位,在规划设计单位的参与下,最终确定窑遗址的保护范围。在范围划定之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批准,使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使遗址得到有效保护。对于由文物保护部门划定、已经获得正式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要重新评估其保护范围的有效性,修订后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窑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时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对于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和其实施条例中已有相关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窑遗址中的文物本体是指窑址及其生产瓷器的场所,即窑址及手工作坊遗址等。在保护范围划定中,要使窑址、手工作坊遗址与保护范围边界间距恰当,部分重点窑址要考虑其所在的地形环境,保护范围的边界要适当外扩。窑址中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地下窑址的可能分布区、遗址周围的环境风貌、当地的经济情况等。其中,还要特别注意窑址周边的现有遗存,包括交通方式、交易场所、古村落遗存等。交通方式、交易场所的遗存反映当时陶瓷的交流方式与对外关系,而古村落遗存则反映了当时窑民的生活场景,这两方面内容都是窑遗址文化遗存的有益补充。
      保护范围内是否分级
      一般来说,大遗址的保护范围面积都相对较大,因此多数都在保护范围内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中也明确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情况相对特殊,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仅有为数不多的3处窑址经过考古发掘,其余约40处窑址仅探明了位置,其它具体情况则不太清楚。根据这种情况,在保护规划制定的初期,我们将这3处窑址划为重点保护区,其它则划为一般保护区。但是,考虑到区别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依据之一就是是否具备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而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范围中尚有大量窑址的情况不明,无法判明其确切价值。因此在后期修改保护规划时,我们没有对保护范围进行分级。今后在经过具体的考古发掘,有了确切的评判依据后,可以对保护规划进行进一步修订,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边界的可操作性边
      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边界在图纸上很好表示,但是如何将其准确落实到实际中,这就牵扯到一个可操作性的问题,在丘陵、山地地区这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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